(2015)乾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孝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国成,孝翠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侯国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孝翠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国成与被告孝翠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