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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苏正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正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苏正杰,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正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正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苏正杰负担。审判员  杜裕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世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