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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刘洪艳(受丁某一般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钱 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海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