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06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繁昌县,现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繁昌县,现住安徽省繁昌县。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程某(已成年)。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在外做工,嗜好赌钱,不顾家庭,以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原、被告在一起生活几乎无共同语言。原告经常遭受被告打骂,久而久之,双方夫妻感情已趋于完全破裂。2010年3月,原、被告双方因感情问题向繁昌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撤回起诉。然而被告恶习不改,双方已实无夫妻感情可言。2014年12月原告被迫无奈,外出打工,后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向法院起诉: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被告程某某辩称:我是从事装潢工作的。以前有时是和朋友在一起玩。2009年原告在外地治病,我护理了一段时间,直到原告的病好得差不多了,我回来了。我在家时,曾因赌钱输了2万余元钱,原告知道后,我自己也感到精神压力很大。原告第一次起诉后,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原谅了我,所以撤回了起诉,我也很感激她。近几年来,我每年只能挣几万元,并且工资不稳定,但工资基本都交给原告了,原告嫌我挣钱少,对我有意见。我现在已经不赌钱了,但原告始终认为我还在赌钱。我认为,我们夫妻是有感情的,离婚对孩子成长也不利,所以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93年10月1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3年11月18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程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初,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并生育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期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不能和好的程度。且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邓某某预交),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戴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