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光米与戚兴海、舒城县城关兴海家庭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米,戚兴海,舒城县城关兴海家庭农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01号原告:潘光米,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生,农民,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丁云岭,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兴海。被告:舒城县城关兴海家庭农场,住所地舒城县。负责人:戚兴海。本院在原告潘光米诉被告戚兴海、被告舒城县城关兴海家庭农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韦 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