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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刑初字第00159号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期间,发现被告人程某某尚有其他罪行未被依法处理,对其需并案处理,致使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部分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部分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兆法代理审判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朱前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卢薪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