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红。委托代理人王高峰,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5元,由于原告在庭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2万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另16405元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员 陈克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兴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