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5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爱利发百货超市与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爱利发百货超市,马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856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爱利发百货超市,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中庄村商贸街北16号。经营者田利民,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田珍,该超市员工。被告马x。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坻区爱利发百货超市与被告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宝坻区爱利发百货超市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