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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董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世华,张桂兰,董传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董世华(原审被告):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再审被申请人张桂兰(原审原告):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再审被申请人董传義(原审被告):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张桂兰与被告董世华、董传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抚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已于2008年7月23日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世华不服本院(2008)抚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2015年5月14日原审被告董世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董世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准,2008年1月4日张桂兰诉其欠款146,800.00元的案件,当时其已给付张桂兰车库一个价值421,500.00元抵顶,但法院没有认定。张桂兰早在2007年7月11日已经起诉其欠款347,000.00元的案件即包含146,800.00元的债务部分,根据(2007)抚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其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2008年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张桂兰称,原判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要求驳回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董传義称,此案与其无利害关系,其不予申辩。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审理终结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2008)抚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08年7月6日签收,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董世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滕春远代理审判员  徐艳凤代理审判员  马新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