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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尹玲莉与肖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玲莉,肖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66-1号申请执行人尹玲莉。被执行人肖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玲莉与被执行人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肖宇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宇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限额为20万元。余额不足的,冻结至满限额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田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