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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丽英与李小军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英,李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英,女,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军,男,生于1975年11月4日,汉族。上诉人张丽英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丽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丽英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丽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丽英负担。其余1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丁腾龙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