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东莞光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Tang Shao Boon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光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TangShaoBoon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131号之二原告东莞光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沃光。委托代理人古伟芳。被告TangShaoBoon(中文名:邓善文),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马来西亚人,现住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朱继良,广东必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巧媚。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光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TangShaoBoon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光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光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光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撤诉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东莞光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毅人民陪审员 陈妙玲人民陪审员 周晓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婕婷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