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安逸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曹继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安逸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曹继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攀枝花市安逸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30号法定代表人袁明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小丽,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继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安逸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继斌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攀枝花市安逸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安逸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安逸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玉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魏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