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允普与胡云晓、林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允普,胡云晓,林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613号原告:林允普。被告:胡云晓。被告:林月。本院在审理林允普与胡云晓、林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林允普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洪东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