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唐圣智诉被告成都百美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圣智,成都百美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唐圣智,男,汉族,生于1994年3月6日,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南磷路68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403060033。委托代理人何焕敏,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百美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0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69888925-0。法定代表人赵红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勇(特别授权),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圣智诉被告成都百美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圣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圣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圣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唐圣智负担。审判员 林亿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