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曹守恩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守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50号罪犯曹守恩,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作出(1999)潍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守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赔十万二千七百九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执行。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执字第6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四年二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0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7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7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曹守恩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守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曹守恩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曹守恩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守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2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