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刘某,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庆波,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旷怡人民陪审员 陈小英人民陪审员 伍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小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