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小平、彭建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小平,彭建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郑木贞。(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劲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9032,系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丹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0068,系该××员工。被告钟小平,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791。被告彭建娥,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00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小平、彭建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小平、彭建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海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齐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