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西安邦嘉塑业有限公司与港中石化(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邦嘉塑业有限公司,港中石化(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邦嘉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家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港中石化(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虎,系该公司董事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34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西安邦嘉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港中石化(西安)有限公司经点对点查询无存款记录,其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安执字第01619号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山祥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