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海霞与孔令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霞,孔令发,张景芬,王明哲,孔德影,闫国军,满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529-1号申请执行人海霞,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孔令发,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张景芬,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王明哲,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孔德影,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闫国军,男,1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满良,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以(2014)右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闫国军的位于大板镇林苑小区2号楼3单元502室(证号为178021303798)楼房,并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闫国军的位于大板镇林苑小区2号楼3单元502室(证号为178021303798)楼房按评估价值274170元进行第一次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王 立 国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 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