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抗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信泉与何惠英、严百尧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惠英,陈信泉,严百尧,吕志荣,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抗字第1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何惠英。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陈信泉。一审被告:严百尧。一审被告:吕志荣。申诉人何惠英与一审原告陈信泉、一审被告严百尧、吕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绍虞商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惠英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浙绍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驳回何惠英的再审申请。何惠英仍然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6月8日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绍检民(行)监[2015]3306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部分内容是伪造的,导致案件审理结果错误,且原审送达程序存在不当,本案存在法定监督情形为由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木代理审判员 韦 玮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