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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可,王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吴可,住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新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可与被执行人王新伟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654号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辉审判员  崔永富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