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符改艳诉秦伟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改艳,秦伟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符改艳,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秦伟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符改艳与秦伟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改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改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军审 判 员 高兴银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