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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符改艳诉秦伟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改艳,秦伟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符改艳,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秦伟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符改艳与秦伟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改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改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军审 判 员  高兴银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