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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马来源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来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24号罪犯马来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7)淄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来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8)鲁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死缓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三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来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来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间,获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来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来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3]201号)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来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9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