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26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峰涛诉被告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涛,张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2648-3号原告王峰涛,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5月12日,住巩义市。被告张建新,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4月22日,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涛诉被告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峰涛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峰涛负担。审 判 长 朱建超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国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