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沧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孙士强与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孙士强。委托代理人白秀兰,沧州市小赵庄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顺城街西路6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立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永建,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08年9月10日,被告对原告居住在三里庄农机公司的平房进行开发,拆迁时,原、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写明被告为原告在该处一号楼安置一套实用面积不少于97平米的房屋一套及地下室,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拆迁,履行了义务,被告却没有将安置房屋交付给原告,而是将房屋售出给第三人,此违约行为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及市场评估价值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并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孙士强安置恒顺世纪中心3号楼2单元2903室房屋一套(面积137平方米),于2016年4月30日前交付完毕,并按照拆迁安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不能按时交付房屋,被告则按照原协议的拆迁过渡费标准双倍支付,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被告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孙士强安置费120000元,于2015年8月15日前履行完毕。三、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四、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月巧审 判 员  贺淑芬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