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固镇县四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玉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镇县四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张玉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13号原告:固镇县四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军,该公司物业部员工。被告:张玉东,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固镇县四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与被告张玉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金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军、被告张玉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方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5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其坐落于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与东风路交叉口世纪购物广场C06、C11东和C11西号商铺租赁给被告经营美容美体养生会所,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间免收租金,从2014年4月5日开始计收租金,从2013年12月24日开始计收物业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6个月的租金和物业费。被告从2014年10月5日起拖欠原告租金,从2014年6月24日起拖欠原告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发放催款通知,被告一直未付。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C06、C11东和C11西号商铺租金56040元(截止到2015年4月4日),以后的租金按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租金和支付方式支付;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C06、C11东和C11西商铺物业费4203元(截止到2015年3月24日),以后的物业费按照合同第七条其他经营基本费用第4项支付;3、依据合同约定因被告违约被告缴纳的保证金9340元判归原告所有;4、被告拖欠诉讼请求第1、2项欠款应支付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3213元。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并于2013年9月5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的C06、C11号商铺、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5日至2015年11月27日共782天、约定的租金和物业费及给付方式、被告只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和物业费,欠付租金和物业费等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辩解原告单位的刘某收取其好处费2万元;原告没有履行口头承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解的部分,本院查明,第一、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口头承诺。第二、被告所述刘某收取好处费一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四方公司与张玉东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玉东在其与原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生效后,只支付了半年的租金、物业费和交纳1万元的保证金,在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欠付原告的租金和物业费,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此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物业费、赔偿损失,并没收相关保证金。原告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没有约定承担拖欠租金和物业费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拖欠租金和物业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租金和物业费的数额部分不够明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给付方式方法予以明确,对原告主张的尚未到给付时间的租金和物业费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保证金包括承租保证金、商品质量保证金、广场维护保证金、消防治安保证金、水电保证金、装修/施工保证金等,但没有约定哪一项保证金与拖欠租金和物业费相关,故原告主张没收被告交纳的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有辩解但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东欠原告固镇县四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租金112080元(自2014年10月5日至2015年10月4日止,两个给付周期);欠原告固镇县四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物业费7985.70元(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11月27日止,三个给付周期),合计120065.70元;二、被告张玉东赔偿原告固镇县四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其拖欠租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和拖欠物业费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合计3213元;三、驳回原告固镇县四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被告张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