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士城与刘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城,刘汪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28号原告:刘士城,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刘汪勇,曾用名汪勇、刘树才,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原告刘士城与被告刘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士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刘士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