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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在芳,江和伟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艾师傅五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在芳,江河伟,吴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462号原告杨在芳,女,生于1964年3月15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江河伟,男,生于1972年8月30日,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吴艳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艾师傅五金经营部经营者),女,生于1984年8月3日,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告杨在芳、江河伟与被告吴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在芳、江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在芳、江河伟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 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