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海浪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海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73号罪犯周海浪,曾用名周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滕少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海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周海浪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海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获记功、表扬、嘉奖各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周海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海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海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