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于春朴与杜景军、王瑞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于春朴,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令民,滦南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景军,工程承包人。被告:王瑞增,工程承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朴与被告杜景军、王瑞增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朴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春朴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