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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伍群、祝建群与祝建群、郭小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伍群,祝建群,郭小鹏,傅慧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徐伍群。被告祝建群。被告郭小鹏。被告傅慧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伍群与被告祝建群、郭小鹏、傅慧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伍群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伍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徐伍群负担。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成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