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伍群、祝建群与祝建群、郭小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伍群,祝建群,郭小鹏,傅慧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徐伍群。被告祝建群。被告郭小鹏。被告傅慧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伍群与被告祝建群、郭小鹏、傅慧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伍群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伍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徐伍群负担。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成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