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向小菊与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向小菊,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小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法定代表人:杜登刚。再审申请人向小菊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向小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申良洪代理审判员 洪望强代理审判员 郭尔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怡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