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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太原市万柏林区益茗雅茶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代理人,谷盼盼,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杰,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益茗雅茶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90-2号。经营者陈立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益茗雅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