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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81号原告陈某,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蔡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3日签订《卖船证件协议书》,被告同意将其所有的粤雷渔11091号渔船转让给原告。协议书约定当该渔船需要转户换名时,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该协议书将渔船的价款6万元交付给被告,同时,被告将粤雷渔11091号渔船的相关证件及渔船交付原告经营、所有。尔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渔船的过户手续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该渔船的产权转移手续。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8月3日签订的《卖船证件协议书》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粤雷渔11091号渔船的过户手续。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的身份。2、卖船证件协议书,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3日签订了《卖船证件协议书》,被告将其所有的粤雷渔11091号渔船转卖给原告。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记录、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记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证书、渔业船舶吨位证书,用以证明被告已将粤雷渔11091号渔船及证件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享有对该船舶管理、使用、收益的事实。4、中国邮政银行企水支行的存折,用以证明原告享有该船舶的国家油料补贴的权利。5、广东省渔政总队雷州大队企水中队于2014年10月30日、2015年4月7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两份,用以证明被告将其所有的粤雷渔11091号渔船出卖给原告,该船及其渔业证书交给原告使用,交纳各种渔业规费、办理渔业证书年审、渔船柴油补贴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是原告办理,并代替被告签名确认。被告张某某缺席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3日签订《卖船证件协议书》,被告同意将其所有的粤雷渔11091号渔船转让给原告,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双方约定:一、雷粤110**号渔船转让款为60000元,双方同时付款和交付渔船及渔船相关证件。二、乙方交付粤雷渔11091号渔船及相关证件给予甲方所有,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办理过户手续。三、2009年的油料补贴归甲方所得。四、转让款及渔船证件交付后,双方不得异议。五、乙方所欠的一切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乙方不得用雷粤110**号渔船进行抵押债务或偿还贷款等。协议一式二份各执一份,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书签订之后,原告当即依约将渔船的价款6万元交付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当即将粤雷渔11091号渔船的相关证件及渔船交付原告经营、使用。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渔船的过户手续时,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该渔船的产权转移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卖船证件协议书》有效,并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粤雷渔11091号渔船的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原、被告于2009年8月3日签订《卖船证件协议书》,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受该合同的约束。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当即依给付清货款予被告,被告当即交付渔船及其相关证件予原告,但被告至今未配合原告办理该渔船的过户手续,被告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显然违反合同的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办理粤雷渔11091号渔船的过户手续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8月3日签订的渔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限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陈某办理粤雷渔11091号渔船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明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