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舒秋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6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休宁县。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舒秋芳,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皖休公证字第168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舒秋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舒秋芳在相关部门的款项人民币146712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