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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靳东风、牛生辉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靳东风,牛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被执行人靳东风,男,被执行人牛生辉,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靳东风、牛生辉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二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靳东风、牛生辉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靳东风、牛生辉所有的位于沁阳市东苑小区F-4号院的二座房产(房产证号为0930114193和0930114194)。被执行人靳东风、牛生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