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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志涛与花岩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花岩松,张秀君,周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李志涛,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地址:九台市新华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吕国,经理。被告花岩松,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张秀君,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周明,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花岩松、张秀君、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明正在羁押,没有进行刑事判决,民事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吕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