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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梁成春与钱青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梁成春。被告钱青叶。原告梁成春诉被告钱青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梁成春负担。审判员  严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