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梁成春与钱青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梁成春。被告钱青叶。原告梁成春诉被告钱青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梁成春负担。审判员 严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