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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张某,市民。被告杨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万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