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097号原告顾某甲,无业。被告许某,无业。原告顾某甲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祥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被告许某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顾某乙。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在今年5月,原告在外吃饭,被告无理取闹对原告进行辱骂,后经人劝说回家过日子,但在今年6月6日,被告再次怀疑原告,并对原告实施殴打,用随身携带的剪刀戳伤原告,至今伤痕清晰可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顾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独立承担抚养费。被告许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其到目前为止都不知道原告为何要离婚,夫妻之间小吵小闹是正常情况,总体而言夫妻感情还可以,其没有不要孩子,只是没有能力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甲与被告许某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5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有一女顾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曾于2015年6月1日与原告发生厮打,致原告手部受伤,原告遂于2015年6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簿各1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养孩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顾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葛锦慧附: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