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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日照金谷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维欧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金谷园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维欧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477-3号原告:日照金谷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潘广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桂滨,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维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五矿大厦1103室。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该公司经理。原告日照金谷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维欧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以(2015)莒商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青岛维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的账户及存款50000元(账号11×××40-05),冻结期限六个月。现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告青岛维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的账户及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青岛维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的账户及存款50000元(账号11×××40-05),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祥竹代理审判员  张子龙人民陪审员  盛 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卢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