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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乾与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企业办陈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乾,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企业办,陈玉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刘乾,男。委托代理人李跃升,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企业办,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北正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符启平,女,系永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陈玉英,女,,汉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三角坪。原告刘乾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及第三人陈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乾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乾负担。审判员  欧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 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