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夏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