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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二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泽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泽海,蒋腾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576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军。委托代理人:杨东炯。委托代理人:李敬成。被告:柳泽海。被告:蒋腾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泽海、蒋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