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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与被告郑志萍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李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梁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