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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50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丽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