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林立与王珏、胡开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王珏,胡开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224-1号申请执行人:林立,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王珏,男,1981年4月6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胡开媛,女,1987年12月30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珏、胡开媛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林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珏已将其所有的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梅山路东侧的3-A楼304房抵押给申请人。为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防止其转移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珏所有的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梅山路东侧的3-A楼304房(房地产权证号:含山房权证环峰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