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曾某某,男,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群众,住江安县红桥镇。被告王某某,女,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群众,住江安县红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钱文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