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5760—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俊峰、蔡香秀等与深圳市梵简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俊峰,蔡香秀,顾良玉,深圳市梵简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760—5762号申请执行人郑俊峰(5760号案),男,土家族。申请执行人蔡香秀(5761号案),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顾良玉(5762号案),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梵简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霞。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4)2224—2226、22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梵简服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郑俊峰、蔡香秀、顾良玉分别支付工资23861.24元、4511.08元、17213.79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小穗 关注公众号“”